2011年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第二章重點(4)
14. 合同成立地
要約生效地為合同成立地
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合同成立地
沒有主營業(yè)地的,經(jīng)常居住地為合同
15. 格式條款的處理
擬定方應以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免責條款,并加以說明
擬定方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對格式條款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如有不同理解,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
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應當采取非格式條款
【記憶原則】保護弱者,體現(xiàn)雙方真實意圖
16. 締約過失責任
條件
締約一方有損失-賠償?shù)氖滓獥l件
締約當事人有過錯-違反先合同義務,要約生效時產(chǎn)生
合同尚未成立-與違約責任的主要區(qū)別
締約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損失由違反先合同義務引起
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四種情形)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
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違反締約中的保密義務-發(fā)包人得知投標人情況,泄露或不正當使用
在施工領域的締約過失責任
代理人隱瞞無權代理事實
施工企業(yè)不具備資質等級而投標
沒有進出品許可證而謊稱獲得
故意隱瞞標的物的瑕疵
17. 合同的生效的條件
當事人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真實
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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