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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設計階段的深度應符合建設部2003年的規(guī)定(建質[2003]84號文),(1995)230號文件中《城市建筑方案設計文件編制深度的規(guī)定》已作廢。編制方案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三)初步設計要以業(yè)主及有關主管部門的方案批準為依據(jù)。
初設的深度要符合上述文件的規(guī)定,建設部(1992)102號文《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的規(guī)定》已作廢。由于該文件內容繁多,此處從略,但總的原則是:編制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文件、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
。ㄋ模┚幹剖┕D設計文件,深度要符合上述文件的規(guī)定。建設部(1992)102號文《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的規(guī)定》已作廢。
應當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準設備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目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應當注明其規(guī)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和工藝生產(chǎn)線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chǎn)廠、供應商。
三、有關修改設計文件方面的規(guī)定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jīng)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發(fā)現(xiàn)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有權要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內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jīng)原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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