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guī)》:質量責任與義務
六、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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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承攬工程
2.執(zhí)行強制性標準
(二)勘察單位責任
提供資料真實、準確
?。ㄈ┰O計單位責任
1.科學設計
2.選擇材料設備(注明規(guī)格、型號、性能,但不得指定廠家)
3.解釋設計文件
4.參與質量事故分析
?。ㄋ模┛辈臁⒃O計單位的法律責任
1.超越資質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2.出借資質
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3.轉包或違法分包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4.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zhí)業(yè)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5年以內(nèi)不予注冊;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5.其他法律責任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設計單位未根據(jù)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3)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chǎn)廠、供應商的;
(4)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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