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chǎn)經(jīng)紀制度與政策:土地初始登記
土地初始登記是指土地總登記之外對設立的土地權利進行的登記。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關的初始登記有:
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依法以劃撥方式、出讓方式、劃撥方式轉為出讓方式、租賃方式、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國家授權經(jīng)營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持《土地登記辦法》所要求的相關批準用地文件和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值得注意的是,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只有在付清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后,方可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2.土地抵押權登記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持土地權利證書、主債權債務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記申請先后為序辦理抵押登記。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抵押合同約定的有關事項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上加以記載,并向抵押權人頒發(fā)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申請登記的抵押為最高額抵押的,應記載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最高額抵押的期間等內容。
3.地役權登記
在土地上設定地役權后,當事人申請地役權登記的,供役地權利人和需役地權利人應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土地權利證書和地役權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符合地役權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地役權合同約定的有關事項分別記載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并將地役權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檔案中。供役地、需役地分屬不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當事人可以向負責供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地役
權登記。負責供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完成登記后,應通知負責需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由其記載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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