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
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程項目的,采用該項目單價。
◆當工程變更導致該清單項目的工程數量發(fā)生變化,且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調整的原則為: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后的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
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但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
3.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由承包人提出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guī)則和計價辦法、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fā)布的信息價格和承包人報價浮動率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報發(fā)包人確認后調整。承包人報價浮動率按下列公式計算:
◆招標工程:承包人報價浮動率L=(1-中標價/招標控制價)×100%
◆非招標工程:承包人報價浮動率L=(1-報價值/施工圖預算)×100%
4.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且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fā)布的信息價格缺價的,由承包人提出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guī)則和計價辦法和通過市場調查等取得合法依據的市場價格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報發(fā)包人確認后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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