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建設工程法規(guī):糾紛解決途徑
一、和解
1.當事人雙方在自愿互諒基礎上協(xié)商妥協(xié)并達成協(xié)議,無第三方參與;
2.可以在任何階段和解,即使已進入訴訟或仲裁,只要終審裁判未生效或仲裁裁決未作出;
3.和解達成的協(xié)調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性質上屬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相當于新簽了一個合同);
4.一方不按和解協(xié)議執(zhí)行,另一方不能要求法院強制執(zhí)行,但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二、調解
1.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介入,促使當事人自愿達成協(xié)議。
2.在我國包括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行業(yè)調解及專業(yè)機構調解。
三、仲裁《仲裁法》僅限于民商事仲裁;
對于收養(yǎng)、婚姻、監(jiān)護、撫養(yǎng)、繼承糾紛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勞動爭議仲裁也不受此法調整。
仲裁的基本特點:
| 特點 | 內(nèi)容 |
| 自愿性 | 必須有仲裁協(xié)議,雙方共同愿意把糾紛提交仲裁 |
| 專業(yè)性 | 仲裁員來自各行業(yè)具有一定專業(yè)水平的專家 |
| 獨立性 | 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之間也無隸屬關系 |
| 保密性 | 以不公開審查為原則 |
| 快捷性 | 一裁終局制 |
| 執(zhí)行的強制性和廣泛性 | 可申請強制執(zhí)行;做出的涉外仲裁(調解書)可在締約國得到承認和執(zhí)行。 |
四、民事訴訟
訴訟參加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
特點:
(一)公權性
由法院代表國家意志行使司法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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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和方式實施訴訟行為、分為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執(zhí)行程序三大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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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一方起訴就會啟動相關程序;
法院的裁判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
【注意】除上述四種民事糾紛解決方式外,目前還有爭議評審機制。
五、行政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
| 行政復議 | 行政訴訟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的法律制度 | 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請求法院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依法裁判的法律制度(民告官) |
?。ㄒ唬┬姓妥h的基本特點
1.提出行政復議的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主體;
2.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jīng)作出行政決定之后;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guī)定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行政復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行政復議的結論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5.當事人不服的,一般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ǘ┬姓V訟的主要特征
1.行政訴訟是法院解決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與其它主體發(fā)生的爭議;
2.行政訴訟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法律救濟的同時,具有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功能;
3.行政訴訟的被告與原告是恒定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原告則是作為行政行為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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