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建設工程法規(guī):行政強制種類和程序
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zhí)行。
一、行政強制的種類
| 行政強制措施 | 限制公民人生自由;查封場所、設施或財物;扣押財物;凍結存款、匯款;其他。 |
| 行政強制執(zhí)行 | 加處罰款或滯納金;劃撥存款、匯款;拍賣或依法處理場所、設施或財物;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代履行;其他。 |
【注意】行政強制執(zhí)行必須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設定的須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二、行政強制的法定程序
(一)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程序
1.一般規(guī)定
實施主體:行政機關;
【注意】應由兩名以上的行政執(zhí)法人員實施。
2.查封、扣押的實施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超過30日。
行政機關應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財物,可委托第三人保管,保管費由行政機關承擔。
3.凍結的實施
凍結存款、匯款30日內應該做出處理決定或解除凍結決定。可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30日。
(二)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實施程序
金錢給付義務的,逾期不執(zhí)行,可以加處罰款或滯納金。實施后超過30日的,經催告仍不履行,具有行政強制執(zhí)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zhí)行。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程序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zhí)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人民法院應在5日內受理。受理之日起7日內作出執(zhí)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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