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建設工程法規(guī):延期開工、核驗和重新辦理批準的規(guī)定
一、申請延期的規(guī)定
1.領取后3個月內(nèi)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應向發(fā)證機關申請延期(以兩次為限);
【提示】理論上最長不能超過9個月。
2.不開工又不延期,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二、核驗施工許可證的規(guī)定施工中止,建設單位在1個月內(nèi)向發(fā)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要核驗施工許可證。
符合條件,允許繼續(xù)施工,施工許可證有效;如不符合條件,收回施工許可證,不允許恢復施工。
三、重新辦理批準手續(xù)的規(guī)定對于實行開工報告制度的建設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重新辦理。
【提示】與施工許可證和開工報告有關的時間
| 內(nèi)容 | 時間 |
| 領取施工許可證后開工的最長日期 | 3個月 |
| 開工延期的時間 | 3個月(可延期兩次) |
| 中止施工,提出報告的時間 | 1個月 |
| 中止施工后需核驗施工許可證的 | 1年以上 |
| 因故不能開工需重新開工報告的 | 6個月 |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 違法行為 | 法律責任 |
| 未經(jīng)許可擅自開工 | 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款1%-2%的罰款 |
| 未取得施工許可或規(guī)避辦理而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 | 具備條件:責令改正 |
| 不具備條件:責令停止施工,并對建設單位處以合同價1%以上2%以下罰款;施工單位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 |
| 騙取和偽造施工許可證 | 收回施工許可證,責令停止施工,并對責任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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