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建施工管理知識:理性運用《合同法》應對工程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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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合同法》286條,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經(jīng)催告后,可以與發(fā)包人協(xié)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這是法律賦予承包人的又一利劍,其效力還優(yōu)先于銀行的抵押權及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可有力保護承包人。但其局限性亦令人望而卻步:關系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工程項目,如國家機關辦公樓、圖書館、博物館、機場碼頭等公用建筑無疑屬于“不宜折價、拍賣”的工程項目,而政府工程是最大拖欠者;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項后,工程價款優(yōu)先權不得對抗買受人,但是消費者大都采取按揭方式付款購房,當工程竣工后能夠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之時,房款已全部付清;行使優(yōu)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但是發(fā)包人拖延決算或決算時限過長將超出行使權利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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