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建施工管理知識:發(fā)包方擅自使用全部或部分不合格工程
應按下列不同情況處理:
(1)提前使用的工程質量不合格,但屬于可整改的,或者引起爭議的質量缺陷是外露的、非隱蔽的,應視為發(fā)包方放棄要求承包方按合同約定條件履行義務的權利,由此引起的返工、維修費用,由發(fā)包方承擔;
(2)提前使用的工程質量不合格,屬于無法整改的,或者是隱蔽的,或者屬于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缺陷影響安全使用的,或者是承包方偷工減料,故意降低質量標準而潛伏或遺留的,由此造成的損害賠償費用主要由承包方承擔,但發(fā)包方應根據擅自使用的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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