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建施工管理知識:什么是轉包
國務院第279號令即《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轉包是指工程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未獲得發(fā)包方同意,以贏利為目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并不對所承包工程的技術、管理、質量和經濟承擔責任的行為。
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為轉包:
(1)承包方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未獲得發(fā)包方同意轉給他人承包的;
(2)承包方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義轉給他人承包的;
(3)承包方將主體結構工程轉給他人承包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除特殊工程外(所稱“特殊工程”,系指壓力、容器、打樁、高級裝修工程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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