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建工程法規(guī):侵權賠償責任
1.概念
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2.程序:
(1)當事人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先由行政機關解決;
?。?)對行政機關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賠償訴訟可適用調(diào)解。
3.下列情形,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機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其它。
【總結】
| 不能行政復議的行為(兩類) | 不能行政訴訟的行為(四類) |
| 1.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diào)解或其他處理,當事人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不能告調(diào)解人,只能告對方當事人) |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只能告具體行為,不能告法規(guī)本身) 3.行政機關對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不能告人事變動) 4.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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