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建工程法規(guī):誠信行為的公布和獎勵機制
一、建筑市場誠信行為的公布
(一)公布的時限《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
不良行為在行政處罰決定做出后7日內(nèi)公布,公布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可申請縮短的,但不得少于3個月;整改不利可延長);良好行為公布期限一般為3年。
《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
公布自招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
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期限為6個月;
限制招標投標當事人資質(zhì)等方面的行政處理決定,從其決定。
(二)公布的內(nèi)容和范圍
1.屬于《全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范圍內(nèi)的,除在當?shù)匕l(fā)布外,還應由建設部統(tǒng)一全國公布,公布期限與地方確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通過工商、稅務、紀檢、司法、銀行等其它部門信息共享的,在本地區(qū)統(tǒng)一公布。
2.招標投標違法行為作出的以下處理給予公告:
?。?)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
(4)暫?;蛘呷∠袠舜碣Y格;
?。?)取消在一定時期內(nèi)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者追回已撥付資金;
(8)暫停安排國家建設資金;(9)暫停建設項目的審查批準;
?。?0)其它;
【提示1】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
【提示2】但經(jīng)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公開【注意】僅限于商業(yè)、個人秘密,國家秘密不得公開。
(三)公告的變更
1.發(fā)布有誤的信息,由發(fā)布信息的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修正;
2.行政處罰經(jīng)復議、行政訴訟以及行政執(zhí)法被變更或被撤銷的,應及時變更或刪除不良記錄,并在相應誠信信息平臺上予以公布;
3.招標投標當事人對公告認為不符的,可提出面更正申請,5個工作日內(nèi)核對,作出處理,公告部門在作出答復前不停止對違法行為記錄的公告;
4.行政處理決定在被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公告部門依法不停止對違法行為記錄的公告。
二、建筑市場主體誠信評價的基本規(guī)定
?。ㄒ唬┱畬κ袌鲋黧w的守法誠信評價政府主導,以守法為基礎,根據(jù)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行政處罰記錄,對市場主體進行信用評價。
?。ǘ┥鐣薪樾庞脵C構的綜合信用評價市場主導,以守法、守信、守德、總額和實力為基礎進行綜合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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