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民事訴訟的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的法院管轄
(一)民事訴訟中的管轄
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ǘ┰V訟管轄都包括的內容
1、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我國法院有四級,分別是: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級均受理一審民事案件。
2、地域管轄:可分為(1)一般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是以當事人與法院的隸屬關系來確定訴訟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以被告住所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2)特殊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位標準確定的管轄,《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官管轄。”《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3)專屬管轄: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guī)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睹袷略V訟法》中規(guī)定了3 種適用專屬管轄的案件,其中因不動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房屋買賣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等。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而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4 條的規(guī)定,適用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4、管轄權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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