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guī)定,在正常使用提交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屋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tǒng),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fā)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如果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經平等協(xié)商另行簽訂保修金的,其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最低保修期限,否則視作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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