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仲裁調解
仲裁調解
仲裁調解是仲裁機構對受理的仲裁案件進行的調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xié)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仲裁與調解相結合是中國仲裁制度的特點。該做法將仲裁和調解各自的優(yōu)點結合起來,不僅有助于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還有助于保持當事人的友好合作關系,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和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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