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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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的主要義務是向出賣人支付價金、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占有和使用、協(xié)助承租人索賠和尊重承租人選擇權。
出租人應當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向出賣人支付標的物的價金。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逗贤ā返?45條規(guī)定,出租人把租賃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時,融資租賃合同對第三人仍然有效。
(二)出賣人的義務
出賣人的主要義務是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和標的物的瑕疵擔保。
根據(jù)融資租賃合同,雖然出賣人是向出租人主張價金,但卻需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由于出賣人是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則承租人便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包括出賣人應向承租人履行標的物的瑕疵擔保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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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主要義務是支付租金、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租賃期限屆滿返還租賃物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jīng)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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