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二建建筑工程知識:經批準可中止供電情形
1)對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供用電秩序,拒絕檢查者;
2)拖欠電費經通知催交仍不交者;
3)受電裝置經檢驗不合格,在指定期間未改善者;
4)用戶注入電網的諧波電流超過標準,以及沖擊負荷、非對稱負荷等對電能質量產生干擾與妨礙,在規(guī)定限期內不采取措施者;
5)拒不在限期內拆除私增用電容量者;
6)拒不在限期內交付違約用電引起的費用者;
7)違反安全用電、計劃用電有關規(guī)定,拒不改正者;
8)私自向外轉供電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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