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與表見代理有什么區(qū)別?
表見代理,顧名思義,就是表面上看,無權代理人被誤認為其擁有代理權力而與之發(fā)生代理行為,其主要的表現就是被代理人本人的過失或者是其與無權代理人的特殊關系,導致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而與之產生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行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事實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guī)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fā)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在實際生活中:表見代理具有效力待定合同的一般特征,但是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所簽訂的合同屬于有效合同。而效力待定合同中,代理人沒有代理權但做出對被代理人有利,被代理人可能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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