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guī)知識:違約責任的承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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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的承擔原則,是當事人違反合同承擔違約責任應當遵循的基本要求。這些原則主要有:
(1)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是指由于當事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而引起的違約責任。在發(fā)生違約事實的情況下,只有當事人有過錯,才能承擔違約責任,否則,將不承擔違約責任。過錯責任原則包含下列兩個方面的內(nèi)容:①違約責任由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一方合同當事人有過錯的,由該方自己承擔;雙方都有過錯的,由雙方分別承擔。例如,在來料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質(zhì)量不合要求,要承擔違約責任。承攬人本應按合同規(guī)定對來料先行檢驗合格后,方可加工成品。但是,承攬人沒有對定作人提供的來料進行檢驗,而直接把不合格的原料制成質(zhì)量次的成品。在這種情況下,承攬人也要承擔違約責任。②無過錯的違約行為,可依法減免責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違約)。
(2)違約必究的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凡違反合同的行為,除了免責的外,都必須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不管是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還是公民個人,只要因過錯違約,均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在法律面前,在合同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3)賠償實際損失的原則。所謂實際損失,是指違約方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在事實上給對方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一般情況下,實際損失,包括財物的減少、損壞、滅失和其他損失及支出的必要費用,還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當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造成對方經(jīng)濟損失時,違約方應當向?qū)Ψ匠袚r償責任。
(4)全面履行的原則。這里所說的全面履行,是指違約方承擔經(jīng)濟責任(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等)后仍應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也就是說,違約方承擔了經(jīng)濟責任后并不能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自然免除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不能免除過錯方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責任。只要受害方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除了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違約方又有能力履行,違約方就必須繼續(xù)履行未完成的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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