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機電工程知識:特種設備技術資料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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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規(guī)定: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后,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30d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人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的技術資料是說明其活動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證明材料,也涉及許多有關設備安全性能參數(shù),這些技術資料與設計、生產(chǎn)文件同等重要,安裝單位必須及時整理,在竣工驗收后30d內,移交給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人該類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中。
驗收后30d內未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使用單位的,按《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規(guī)定,由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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