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監(jiān)理工程師:進口設備的交貨方式
進口設備的交貨方式可分為內(nèi)陸交貨類、目的地交貨類、裝運港交貨類。
(1)內(nèi)陸交貨類即賣方在出口國內(nèi)陸的某個地點完成交貨任務。在交貨地點,賣方及時提交合同規(guī)定時貨物和有關憑證;并承擔交貨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買方按時接受貨物,交付貨款,承擔接貨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并自行辦理出口手續(xù)和裝運出口。貨物的所有權也在交貨后,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2)目的地交貨類既賣方要在進口國的港口或內(nèi)地交貨,包括目的港船上交貨價,目的港船邊交貨價(FOS)和目的港碼頭交貨價(關稅已付)及完稅后交貨價(進口國目的地的指定地點)。它們的特點是:買賣雙方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是以目的地約定交貨點為分界線,只有當賣方在交貨點將貨物置于買方控制下方算交貨,方能向買方收取貨款。這類交貨價對賣方來說承擔的風險較大,在國際貿(mào)易中賣方一般不愿意采用這類交貨方式。
(3)裝運港交貨類即賣方在出口國裝運港完成交貨任務。主要有裝運港船上交貨價(FOB),習慣稱為離岸價;運費在內(nèi)價(CFR);運費、保險費在內(nèi)價(CIF);習慣稱為到岸價。它們的特點主要是;賣方按照約定的時間在裝運港交貨,只要賣方把合同規(guī)定的貨物裝船后提供貨運單據(jù)便完成交貨任務,并可憑單據(jù)收回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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