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機動車船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造、銷售或者進口污染物排放超過規(guī)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
第三十三條在用機動車不符合制造當時的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不得上路行駛。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對在用機動車實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并對其進行改造的,須報經國務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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