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上確定空間權的意義
(1)空間權的確定可以界定土地權利歸屬,明晰各方法律關系,實現(xiàn)定分止爭
。2)空間權的確立可以避免資源浪費,保護權利人的合法利益,規(guī)范經(jīng)濟秩序
。3)空間權的確立可以維護國家利益,增加國家財政收入
(二)、立法中明確規(guī)定“空間使用權”
空間權依其性質可劃分為:空間所有權和空間使用權。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權由國家或農(nóng)民集體享有,而土地所有權及于地表之上的空中或地表之下的地中,空間所有權亦只能由土地所有權人即國家或農(nóng)民集體享有,其權利屬性不因所負擔的使用權享有主體的不同而改變。此外,空間所有權人可以依據(jù)自己的意志對空間進行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因此,空間所有權屬于絕對性、支配性的自物權,空間所有權的內(nèi)容可由土地所有權的相關法律規(guī)范調(diào)整,無單獨規(guī)定之必要。
土地使用權和空間使用權的區(qū)別:
1.兩者存在著范圍上的不同土地使用權是以地表及地表上下一定范圍的空間為客體而成立的限制物權;空間使用權的用益范圍僅是地表上空或下層一定范圍的立體空間。
2.兩者的著眼點不同傳統(tǒng)土地法的土地使用權人對以地表為中心上下一定范圍空間的支配權是土地使用權效力當然及于的范圍。而空間使用權是獨立于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具有新的權利內(nèi)容的使用權,它著眼于對土地立體空間的利用。它是因建筑物或工作物的所有、使用而對地表之上的空中和地表之下的地中一定范圍的空間享有的權利。
3.兩者存在的前提不同土地使用權的行使僅及于其直接支配的地表及其上下一定范圍的空間,它的存在僅要求該客體范圍可被權利人利用。然而空間使用權人為了實現(xiàn)對空間的使用,必然需要使用地表或不同層次的空間。
空間使用權依不同的標準還有不同的劃分:依客體“空間”的垂直方向的位置不同,可分為空中權和地下權;以空間權可否移轉為標準,空間權可分為可移轉空間權和不可移轉空間權;以存續(xù)期間不同為標準,空間權可分為有期限和無期限空間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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