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復習資料——事故發(fā)生單位的應急救援
《安全生產法》對事故應急救援的規(guī)定主要涉及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和事故發(fā)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兩個方面,為制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提供了法律依據。
《安全生產法》將事故應急救援的重點落在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guī)模較小,可以不設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保證正常運轉。”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還把“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列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定職責之一。
依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guī)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事故發(fā)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該條規(guī)定對事故發(fā)生單位提出了三項要求:一是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負責人必須立即啟動本單位的事故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發(fā)出事故信息,組織有關人員,調動救援物資,進入事故應急狀態(tài)。二是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要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險救災。三是盡最大努力防止事故擴大,全力搶救受害人員,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發(fā)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和事故發(fā)生后逃匿的,將受到法律制裁。

掃碼并回復安全工程師進群


56:42
55:00
33: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