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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xiàn)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shù)(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shù))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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